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部署要求,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贸中心,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商贸流通行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相关分类。
(二)营业面积,是指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包括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辅助的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如办公场所、仓库、储藏室、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三)营业收入,是指经营主体在合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纳入合作区统计核算数据为准。
(四)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养生、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企业有计划地管理运营,有统一的名称,如**中心、**广场、**城等;
2.涵盖超市、百货、专业店、专卖店等商品零售业态,正餐、快餐等餐饮业态,以及文化、娱乐、健身、培训等两项及以上主要服务业态;
3.营业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不少于五十个;
4.具备专门的停车场所,专供在商业综合体内进行消费的顾客使用。
(五)品牌仓储超市,是指在全球开设门店超过五家(含)且营业面积都在一万五千平方米(含)以上的仓储超市品牌。
(六)大型超市,是指营业面积大于六千平方米,商品种类丰富,满足一站式购物。
(七)葡语国家,是指以葡萄牙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包括葡萄牙、巴西、安哥拉、莫桑比克、几内亚比绍、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赤道几内亚九个国家。
(八)项目投资额,指落地项目新建或者改造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购置设施设备和物资物料、信息系统建设等软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以及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九)高品质知名餐厅酒楼,是指收录在商务部认定并公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录中的餐饮类企业、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餐饮企业百强名单中收录的企业、入选美团点评“黑珍珠餐厅指南”的企业、米其林餐厅,上述榜单最近一期入围即可。
(十)特色品牌餐厅,是指中国餐饮营销力峰会组委会评选的“中国餐饮品类十大品牌”,上述榜单最近一期入围即可。
(十一)连锁品牌餐厅,是指具备一定知名度(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一次(含)以上),且在国内有超过十家(含)以上门店或广东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合计有超过三家(含)以上门店的经营主体。
(十二)合作区首店,是指国际品牌、澳门品牌、本土品牌在合作区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且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以上(含)。
(十三)旗舰店,是指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合作区及珠海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十四)国际知名零售消费品牌,是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澳门、新加坡、首尔)开设三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时尚芭莎》《时尚COSMO》《T Magazine》《ELLE》《GQ》《嘉人》《BOF》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三次(含)以上。
(十五)国内知名零售消费品牌,是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累计开设五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五次(含)以上。
(十六)区域特色连锁零售消费品牌,是指在单个地级市及以上行政区域划分单位内开设十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五次(含)以上。
(十七)澳门特色老店,是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局评选并公布的特色老店。
(十八)澳门特色店,是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推行的“特色店计划”,纳入澳门特色店名单的特色店。
(十九)商汇馆,是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招商投资促进局设置的“澳门制造”“澳门品牌”“澳门设计”商品展示中心。
(二十)本办法中所有金额币值为人民币。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从事商贸流通行业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机构。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范围内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商业综合体开业支持
对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现开业率(实际开业商铺面积占商铺总面积)达百分之七十、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不少于五十个的商业综合体经营主体,经申请按1:1的比例分两年拨付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营业面积在一万平方米(含)至三万平方米(不含)的,给予一百万元;
(二)营业面积在三万平方米(含)至五万平方米(不含)的,给予两百万元;
(三)营业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至十万平方米(不含)的,给予五百万元;
(四)营业面积在十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千两百万元。
以上奖励不叠加、不重复享受,但同一经营主体在合作区经营多个营业面积在一万(含)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的,可选择合计营业面积后进行申请。商业综合体的营业面积核算,需扣除酒店、办公及住宅部分的面积。
第五条
品牌仓储超市及大型超市开业支持
对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现开业运营的品牌仓储超市,单个仓储超市营业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一千万元扶持奖励。
对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现开业运营的大型品牌仓储超市,单个仓储超市营业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含)以上且运营超过一年,在开展改造更新设备时一次性支出超过三百万元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给予三百万元资助。一次性支出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对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现开业运营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六千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一百万元扶持奖励。
第六条
商业综合体内企业纳统支持
鼓励商业综合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现引导场内商户(企业)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对于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商户(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对商业综合体的经营主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商户(企业)纳统数量在二十五家(含)至五十家(不含)的,给予一百万元奖励;对于获得本款第一项奖励后,达到本款第二项标准的经营主体,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即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本款最高可获两百万元奖励。
(二)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商户(企业)纳统数量在五十家(含)以上的,给予两百万元奖励。
(三)场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历年最高纪录,每增加一千万元,给予十万元奖励。单个经营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每个申请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一次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七条
商业综合体夜经济发展支持
对于单次活动总支出在一百万元(含)以上,在商业综合体举办特色突出的夜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每场活动按照其宣传推广费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给予奖励,最高一百万元。
申请夜经济活动补贴,申请主体应当在举办前取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扶持该活动的同意。
夜经济活动是指在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凌晨二时的时间段内,有效开展超过四个小时(含)以上的服务业类经济活动,包含夜游、夜赏、夜购、夜品、夜娱等主题场景。
每个申请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两次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
商业综合体组织促消费主题活动支持
对承办“品牌经济、电商直播、文化创意、体育旅游、餐饮消费、会展消费、时尚消费、亲子消费、绿色消费、免税经济”等各类主题活动的单位,每场活动按其宣传推广费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给予奖励,最高五十万元。
对承办“葡语国家产品消费”主题活动的单位,每场活动按其宣传推广费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一百万元给予奖励。
申请促消费主题活动补贴,申请主体应当在举办前取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扶持该主题活动的同意。
每个申请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两次本条规定的奖励。
同时满足第七条与本条的活动,不重复获得奖励。
第九条
酒店营收支持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际经营满一年的酒店,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七百五十万元、一千五百万元、三千万元、五千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二十五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两百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即本办法实施期内最高可获两百万元奖励,每个申请主体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一次本条规定的奖励。同一申请主体在合作区有多个满足条件的酒店,可选择合计营收后进行申请。
第十条
特色餐饮与酒楼开业与营收支持
对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际经营满一年的餐饮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一)对高品质知名餐厅酒楼、特色品牌餐厅、连锁品牌餐厅,营业面积在一千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五十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含)至一千平方米(不含)的,一次性给予二十万元奖励。
(二)对收录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布的《携程美食林》《黑珍珠餐厅》品牌餐饮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际经营满一年且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十万元、二十万元奖励。对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品牌,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际经营满一年且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三星一百万元、二星五十万元、一星二十五万元奖励。
(三)对入驻合作区的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历年最高纪录每增长一百万元奖励五万元。同一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依据本款可获得的奖励累计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一条
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引进支持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首店引进与运营、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引进与运营、澳门特色店引进予以支持。
(一)对合作区首店引进与运营予以支持。
1.首店招引支持。对成功引进知名零售消费品合作区首店、旗舰店,且签订三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设施经营主体或者街区经营主体,每新增引进一个首店奖励二十万元,每年同一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五百万元;
2.首店运营支持。对在合作区开设合作区首店、旗舰店的知名零售消费品牌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开设首店的项目投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项目投资额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最高奖励五百万元。
(二)对合作区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引进与运营予以支持。
1.对成功引进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店,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以上(含)且签订三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设施经营主体或者街区经营主体,每引进一个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店奖励十万,每年同一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两百五十万元;
2.对进驻合作区的知名零售消费品牌企业,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以上(含)且签订三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开设店铺的项目投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奖励二百五十万元。
(三)对合作区澳门特色店引进予以支持。
对成功引进“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商汇馆”品牌店数量累计在十家以上(含)且合计营业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的商业设施经营主体或者街区经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品牌店奖励二十万元,同一经营主体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八百万元。
若同时满足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不重复享受奖励。若澳门特色店同时满足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对同一经营主体引进奖励不重复计算。若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条和本条运营支持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
葡语国家外商出资商贸企业落户发展支持
鼓励葡语国家外商出资的商贸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实现开业运营并注册独立法人,对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十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为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葡语国家外商出资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相较于上一年度为增长的,可以按照上一款规定申请奖励。
投资人应当为葡语国家公民或者在葡语国家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葡语国家公民和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同一投资人在合作区成立多家企业的,可用该投资人身份认定不超过两家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和奖励。
若同时满足本条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三条
中葡商贸人才引进支持
鼓励合作区内商贸企业聘用中葡商贸人才。对聘用中葡商贸人才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按照每人两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次年企业聘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葡商贸人才,按人数追加差额奖励。同一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最高奖励三十万元。
中葡商贸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支持横琴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所需,并具有专业经验及技术能力的葡语国家公民;
2.在葡语国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
3.CAPLE葡萄牙语水平测试达到B1、B2、C1、C2级的澳门居民。
第十四条
提升合作区内航空货运发展与企业的航空货运国际竞争力
对合作区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委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通过澳门国际机场及横琴口岸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费给予补贴:
(一)对有通过澳门国际机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其每年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支出的运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一千万元。
(二)对有同时通过澳门国际机场及横琴口岸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其每年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支出的运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一千两百万元。
(三)对合作区内货主企业经澳门国际机场空运进出口货值每年达到三千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企业货站处置费、报关费、场站处置费等口岸综合物流费用补贴,按照综合物流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两百万元。
第十五条
冷链与绿色物流发展支持
对新建投产或者改造投产的冷库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生保供类、食品类、医药类冷链物流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次性给予奖励。对新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三百万元。对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每个申请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每年可以申请一次。
对被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新评定为绿色仓库的商贸物流企业,给予四十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仓储物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
对合作区内、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十万元、三十万元、六十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支持
对合作区内、租用合作区保税仓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且入仓货物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超过一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租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八条
商贸行业协会发展支持
对于在合作区依法设立、经认定通过的商贸业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会员在合作区内举办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登记备案的、为推动合作区商贸行业发展的产业活动,按每场二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获得的扶持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九条
适用规则
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相关补贴。
符合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畴的企业应当配合合作区统计部门开展纳统、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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