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020-12-18 00:00

为充分发挥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对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带动作用,加大为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或机构的激励力度,有效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结合横琴新区实际,现对《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20〕14号)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系对总部企业或机构及其人才如何适用《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做出的补充规定,非总部企业或机构及其人才仍适用《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获奖人员所在总部企业或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第八条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一)在申请特殊人才奖励年度的前3年内经横琴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

(一)由横琴新区税务局协助区党群工作部和区社会事务局核查上年度的单位直接经济贡献数据等信息;

(二)申请人提交的特殊人才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以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局审核为准。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横琴新区管委会。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局是横琴新区管委会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与《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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