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自贸区总部经济政策汇编

2019-12-23 11:11

总部经济政策

认定条件:

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符合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总部认定。

跨国公司管理性地区总部: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个。

国内大企业总部: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2、在全国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或跨省企业;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在本区年纳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成长型总部:1、年度纳税地方留成50万元以上;2、原则上没有占用横琴新区土地资源;3、原则上没有占用区内公共资源和经营具体项目。

税收优惠: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总部企业工作的港澳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享受一定的补贴优惠。

总部企业在关税和其他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

财政奖励:

对有贡献的总部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对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横琴新区内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政府服务:

政府为在横琴设立总部的企业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并在出入境事项、两地车牌办理、人才优先入户和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实施优先倾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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