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深汕特别合作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辖区内进行的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无需办理立项,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预结算评审。所需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至项目实施部门预算经费中,资金支付按区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管委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管委会加强对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区财政、住房建设、水务、城管、审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建筑工务、前期规划统筹、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相关审批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要求,明确审批流程、时限、标准、申报材料等,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遵循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原则,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大拆大建等浪费财政资金现象。
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求等提出一定时期内的项目需求建议,在申请项目立项前应对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项目涉及的规划、意向用地、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和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并充分征求区财政、住房建设、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建筑工务、前期规划统筹、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纳入项目储备库。对于符合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求的储备库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需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建设的项目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后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需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经报区管委会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报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原则上应转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经区决策会议研究确定需要开展的项目,可直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区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划及行业政策导向,建设的必要性是否充分,投资匡算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
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审批;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党工委会议审定;经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立项批复前所需的前期策划基本研究经费从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概算报审工作,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在逾期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书面文件说明情况,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报分管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若未获得同意,项目单位须重新论证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后,按原立项等相关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逾期未申请延期的,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包括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原则上应转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区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等进行审核,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可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项目总概算批复前原则上应转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总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未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批复项目总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变化,导致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确有必要的,应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重新报批。项目单位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前后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变化的必要性及依据等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不进行二次修编。
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下的项目,如果超出金额1000万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如果超出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如果超出金额5000万元以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需要开展的项目;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
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但需以立项申请函替代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项目必要性等内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论证,如该项目也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则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如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实施条件不具备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实施或不再具备实施必要性确需终止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在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后,遵循原审批路径报批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名称原则上应以立项批复名称为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审批需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完全一致,项目报批过程中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名称变更,并详细说明情况及变更依据。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动态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提出,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区年度财政建设资金规模,综合平衡各项因素,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依次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和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并根据市发改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勘察、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安排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前期工作经费。
续建项目应当是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新开工项目应当是已审定概算、预计本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年内确定可开工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建设资金。同时,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安排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立项、本年度预计不能开工或本年度新增立项以及其他拟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一)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额情况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调整年度计划安排,并报分管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审定;
(二)需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和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三)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并报区财政部门编制相应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和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对于投资计划下达的资金使用应按照政府资金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在概算未批复前原则上不得开展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施工招标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区决策会议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单位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服务和货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
区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合理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项目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履约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概算10%以下(不含10%)且超出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概算10%以下(含10%)且超出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概算10%以上(不含10%)或超出金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进行二次调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前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使用管养单位不得接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核。在取得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核。在取得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应遵守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人防等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相关合同对支付的约定,直接向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项目法人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直接支付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具体办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总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区管委会。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区有关部门、监察机关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成果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五)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六)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前期和建设工期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工程结(决)算审核、财务决算、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评审机构和代建单位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时,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少报漏报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项目监理、审计、验收、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名词界定:
(一)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二)项目前期单位或项目前期工作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基建程序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使用单位的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的单位。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主要包括对项目前期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结(决)算审核、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单位可具体包括项目需求使用单位、项目前期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养护单位等。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深汕特别合作区此前发布的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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