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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溉、排涝等综合效益,保障粮食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范围如下:
(一)农村灌排泵站(装机容量75千瓦以下);
(二)灌溉机井;
(三)沟渠(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及附属设施;
(四)管道及其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五)塘坝(陂头);
(六)涵闸(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
(七)窖池、蓄水池(容积10立方米或1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塘坝(陂头)、水闸等,已有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护制度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是深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负责统筹指导深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贯彻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核各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申请计划,组织各镇按规定流程向区发改财政局申报预算;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镇政府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台账并每半年备案;负责对破坏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镇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审定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负责审定村(社区)上报的运行管护项目,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负责建立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台账,指导村(社区)建立村(社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台账,审定村(社区)专职运行管护人员;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村(社区)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为:负责建立村(社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草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方案,落实专职运行管护人员,并报镇政府审定;建立村(社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已流转土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上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项目;负责制止和上报破坏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以区级财政保障为主,以群众筹集补充为辅。
第九条 镇政府负责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每年组织村(社区)上报运行管护资金需求,汇总后于每年10月1日前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审核,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审核通过后,由镇政府按规定流程向区发改财政局申请列入镇政府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镇政府负责统筹使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包括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生产运行费用、工程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等。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管理,镇政府在预算资金不变的前提下,可自行调整资金具体使用项目。
第四章 运行管护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顾受益比重,由镇政府审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
(一)受益区域在村(社区)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由村(社区)草拟方案,报镇政府审定。原则上按照自然村边界进行划分,部分自然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较少或受益面积较少,可合并运行管护主体。
(二)受益区域跨越村(社区)辖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由镇政府组织审定各相关村(社区)负责范围,再依照前款规定审定运行管护主体。
(三)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双方约定确定运行管护主体。
第十三条 已流转土地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运行管护工作仍由村(社区)负责组织落实,村(社区)和流转方可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双方运行管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运行管护主体要落实至少1名专职运行管护人员,由村(社区)落实人员并上报镇政府审定。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干旱、洪涝、台风等特殊时期适当加密巡查频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经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和镇政府同意,运行管护主体可采购专业化管护公司开展运行管护工作,也可创新其他运行管护模式。
第十五条 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行为;制定村(社区)专职管护人员的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实施并兑现奖惩;汇总辖区内各运行管护主体巡查记录,建立村(社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台账。
第十六条 镇政府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地理位置、受影响农田地块、运行管护主体、专职运行管护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情况等。运行管护台账建立后应及时更新,每半年(3月和9月)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应会同镇政府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定期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巡查,督促运行管护主体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
(一)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三)渠系工程:保持沟渠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杂草,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生产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塘坝(陂头)工程:保持坝埂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坡底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五)机井工程:出水量不低于设计出水量,水质应满足灌溉要求,配套水泵、动力机、电气设备等运转良好,井口、井台、井房等防护设施完好。
(六)管道工程:管道畅通,无漏水现象,给水装置、控制阀门启闭灵活,进、排气阀等保护装置安全可靠,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第十九条 从事农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功能和稳定安全的,建设单位须征得受影响区域村(社区)、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同意,并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原则上在项目施工前投入使用,确保农田灌溉的正常进行;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运行管护主体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将情况逐级上报至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会同镇政府进行研判,视情况进行报废或者重建、翻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堆放物体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妨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以及擅自占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损毁、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附属设施设备的,由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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