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推动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旅游向高端化、品质化、品牌化发展,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满足群众旅游消费需求,加快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原则上适用于在大鹏新区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纳入大鹏新区统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景区、旅行社、旅拍(婚庆)、户外运动及相关旅游领域开发、运营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
第二章 打造优质旅游空间载体
第三条 鼓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经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分三年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获得更高等级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补助。
第四条 按规定提交国家5A、4A、3A级景区创建实施方案,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新建或改造升级基础配套设施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被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旅游景区,分三年给予总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已享受上述补助并再次升级的,按本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文旅新场景应用,打造文旅融合创新项目,企业在硬件投入、内容创新、可持续运营方面的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打造旅游流量高地
第七条 支持企业整合新区旅游资源,利用新技术、新推广模式,形成对外推广销售平台,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注册用户达100万以上,连续三个月日均活跃度达到15%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组织团队游客到新区过夜的旅行社,每年过夜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按过夜人次给予旅行社每人每夜最高不超过30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在新区租有实际经营场地,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助。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制作原创优秀视频作品,正面宣传大鹏新区文旅形象,对上一年度在国内行业认可的重点网络视频平台(如优酷、爱奇艺、腾讯等)首播的,且单个平台单部作品总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按支持单位与平台分账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部作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支持单位多部作品总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领域活动,对于组织或参加行业展会、举办活动、投放新区宣传广告的,每项活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打造旅游消费新场景
第十二条 在重点旅游片区内新建或改造升级旅拍(婚庆)场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在重点旅游片区内租有实际经营场地,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旅拍(婚庆)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在重点旅游片区内经营“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国际知名品牌餐厅,在新区租有实际经营场地,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挖掘大鹏地域文化、历史、民俗、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研发大鹏本土特色手信,对获得“深圳手信”“深圳伴手礼”认定,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每年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五章 打造户外运动达人天堂
第十六条 对重点旅游片区内的公共管理运营公司,投入资金用于海上运动配套服务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重点旅游片区内租有实际经营场地,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海上运动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利用山、海、河、湖等户外自然资源经营休闲露营、极限运动、户外培训和赛事等户外项目,对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在新区租有营业场地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助。
第十九条 在新区举办国家级及以上大型体育赛事,经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就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组织评审后,给予举办主体不超过每次办赛经费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及本措施第四、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九条等条款中的事项,企业需事前向新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所指“以上”“最高”“不超过”“达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中规定的补助、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另行制定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或事项,适用多项扶持措施或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3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4号)同时废止。为保证产业扶持政策的连贯性,本措施发布实施前已受理且审核通过的项目可参照新政策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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