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认定的相关规定(试行)

2024-07-31 00:00

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要求,参照《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自建房技术标准》等文件相关内容,为推动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认定工作,我区现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联审认定的土地或房屋定义为:

(一)土地房屋位于火炬开发区(含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

(二)土地房屋未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三)未登记的土地房屋没有被认定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有被作出过行政处罚;

(四)未登记的土地房屋位于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若部分征收的,可结合实际对受项目用地红线影响的未登记土地房屋一并进行联审认定)。

(五)本规定所指房屋,仅限于个人自建自住用途的房屋建筑,其他建筑物不属于本规定的联审认定范围。

二、享受房屋补助和奖励政策的历史联审土地面积上限值为:历史联审土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享受房屋补助和奖励政策的历史联审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上限:

(一)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

有证部分建筑面积和历史联审房屋部分建筑面积两部分之和,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位于中山港街道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位于民众街道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其中《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版)》实施期间建成的房屋需满足容积率不得超过1.5;《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之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建设,合同无约定的按1.5执行。另外《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版)》印发之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建筑层高及高度还应按以下技术标准规定执行:①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5层;②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主出入口室外地面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总高不超过15米;③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房屋补助和奖励政策。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

集体有证部分建筑面积和历史联审房屋部分建筑面积两部分之和,位于中山港街道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位于民众街道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层高及高度的技术标准参考国有建设用地。

其中《中山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建设专项提升实施意见》印发之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应遵循:①建筑层数不超过3.5层;②首层不高于4.5米,其余每层不高于3.5米,总高不超过15米;③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面积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房屋补助和奖励政策。

四、历史联审土地或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单据票据等合法凭证,按成本退本退息实施补偿。

五、本规定适用于通过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土地和房屋联审程序认定的历史土地和房屋,并作为火炬统筹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的认定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房屋面积的依据。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七、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开展征收补偿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产业园区项目按历史房屋联审结果及补偿标准执行;实施之日后开展征收补偿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产业园区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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