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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 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试行

2023-12-2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 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2〕 4 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 〔2021〕1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 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核定后的 财政预算,则对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企 业。 (二)扶持标准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20 亿元、50 亿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 3 — 3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对于已享受过上一档资金扶持的,晋 级部分按差额补齐。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相关部 门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支持重点领域中试及产业化 (一)扶持范围 储能领域:新型储能电池系统关键材料和零部件中试及产业 化项目;储能电池工艺装备和系统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氢能领域:氢能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和零部件中试及产业化项 目;氢制取、氢储运等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光伏领域: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下一代电池及先进电 池片设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核能领域:核燃料组件、事故容错燃料、核级泵阀等关键技 术和设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核电配套零部件、第四代核反应堆、 可控核聚变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技术和装备中试及产业 化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 10%给予扶持,最高不 超过 300 万元。单个领域示范项目不超过 2 个,单个企业资助项 目不超过 1 个。 — 4 —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六条 支持重点领域应用示范 (一)储能领域 1.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储能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 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 不超过 1 个。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为准。 (二)氢能领域 1.扶持范围 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及综合能源、新兴及交叉等领域的氢 能应用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 10%给予扶持,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不超过 1 个。 3.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光伏领域 1.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光伏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 5 —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 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 不超过 1 个。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为准。 (四)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1.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安全节能环保领域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 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 不超过 1 个。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为准。 第七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一)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关键技术攻 关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 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降低企业租金成本 (一)扶持范围 — 6 — 1.龙岗区新引进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企业,落户后 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度实现收入法增加值 1000 万元以上。 2.龙岗区设立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公共服务平台,实收 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租金的 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不 超过 50 万元,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最多扶持三年。本条款与 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支持举办展会活动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并经过深圳市龙 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展会活动。 (二)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活动审计金额的 50%予以资助,单个活动每年资助 上限 50 万元。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资 助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能源、安 — 7 — 全节能环保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 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系统数据一致。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 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 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 请。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 定年度扶持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 政府在线”“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 时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龙岗区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可登录 “龙岗政府在线”或“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 指南。 — 8 — 第五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单位进行审核。在 审核期间,应就申报单位的注册地情况、纳统情况、是否存在重 复性申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征求 各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 务机构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协助审核,并根 据年度资金安排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 额。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 和“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 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调查 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 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重大经济及法律纠纷等事 项,应及时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 关信息更新手续。 — 9 — 第十七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已获扶持的项目 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 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 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 监管: (一)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 的; (二)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 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 扶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 以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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