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2023-04-26 00:00

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加快金融资源集聚,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金融企业自愿申请,但同一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的相关工作,由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支持辖区内金融企业(含分支机构)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金融企业,包括: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等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

  (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

  第五条 入驻奖励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有专业工作人员常驻高新区开展实质性营运活动的,按如下方式给予入驻奖励。

  (一)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二)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地市级、区级分支机构,行使重要管理及业务职能、对于高新区健全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入驻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新入驻的公司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入驻的合伙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5亿元(含)以上,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高新区内托管机构托管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入驻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或近三年在清科管理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布的投资机构榜单排名50强以上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五)新入驻的港澳金融企业或新获得试点资格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应入驻奖励条件,再给予30%的额外入驻奖励。

  第六条 场地补贴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自入驻当年签订租赁合同起,给予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为36个月。其中,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租用商铺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支付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贴。

  第七条 增资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高新区注册的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货币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 投融资奖励

  (一)鼓励金融企业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力度,发挥金融支撑实体经济作用。本办法所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高新区;

  (2)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

  (3)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库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或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

  (二)对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如下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辖区金融企业的运营或团队建设。

  (1)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当年新增贷款超出1亿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2)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当年新增支持融资规模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3)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不含高新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或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创业)投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投资多家企业可合并计算),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

  (一)对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按照《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辖区企业,退出时,经区金融工作部门核定最终亏损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偿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累计最高补偿300万元,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第十条 金融人才奖励

  在金融企业中任职的人员,对金融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参照《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关于“高端紧缺人才”的奖励标准给予金融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金融企业同时符合市扶持政策或高新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否则须退回累计扶持资金。金融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否则除退回累计扶持资金外,将录入高新区征信系统,取消该企业5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扶持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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