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07-03 15:53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构建了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成长之翼”、挂牌上市等比较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企业创新提供金融支持。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与建设自创区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基金规模较小、金融产品创新不够、金融机构类型偏少、活跃度不足等问题。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我区金融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力争通过金融创新吸引更多创新人才、聚集更多创新企业,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金融保障,有必要专门出台金融产业扶持政策。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升级建设创新创业金融街的试点方案》和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众创金融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区依托科技金融广场升级、“港湾一号”项目改造来创建众创金融街。为此,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到中山市众创金融街进行了实地参观学习,参阅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山市众创金融街建设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关于促进珠海香洲金融街发展的办法》等政策文件,同时参考北京中关村、深圳南山区龙华区、广州南沙区、佛山南海区、浙江杭州等先进地区金融业发展扶持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并与市金融局进行了政策对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办法》第二条明确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并详细列明了扶持的金融机构种类。

(二)扶持内容

目前,从国内先进地区发展金融产业的成功经验来看,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并引导其服务区内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落户奖、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人才奖励、风险补贴、运营扶持等。根据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建议加大扶持力度,从入驻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投融资扶持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给予扶持。

1、入驻奖励:《办法》对于法人机构按其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珠海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实施办法》;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最高奖励1800万,是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并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一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主要是根据市局反馈的意见增加,目前市里申请落户奖的分支机构运营资本较低,按其运营资本比例进行奖励,难以发挥激励作用,所以我局采纳了市局的建议,同时参照深圳市的做法,直接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新入驻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奖励,则分为一般新型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是参考了高新创投的建议,同时参照深圳市龙华区的办法,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门槛降低到“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但为了能够真正吸引行业知名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我区,办法中对申请落户奖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增加了其他门槛,要求机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并需要“经高新区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一般新型金融机构的奖励门槛仍为“实缴货币出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

2、经济贡献奖励:《办法》对符合入驻奖励的金融机构,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2年按其对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对区经济贡献的最高60%给予奖励。主要参照我区目前招商中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措施,给予金融企业扶持。中山市众创金融街、珠海市香洲区都无此项扶持政策,我区出台该项政策,体现了对金融机构的重点扶持。

3、办公用房补贴:《办法》对新入驻我区的金融机构进行租房补贴。按照众创金融街内、外区别补贴,金融街内、外的补贴时间分别为三年与两年,且前者补贴力度较后者高,主要是为了引导金融机构入驻众创金融街,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集聚。

4、人才奖励:由于金融行业方面的人才没有纳入我区产业人才奖励政策范围,为吸引更多高端金融人才到我区工作,《办法》建议对金融人才也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5、投融资扶持

(1)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扶持

《办法》对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发展扶持。业务发展按其对高新区(主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由于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属于区财政出资,《办法》将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排除在奖励之外,相比于杭州市扶持办法,我区对单个管理机构奖励总额进行了限制,单个管理机构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即投资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予以奖励。参照省、市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补偿标准,《办法》风险补偿按所管理的基金对企业实际投资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为了控制补贴额度,确定对单个投资项目补偿最高不超50万元,单个基金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银行贷款扶持

为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办法对当年新增科技贷款超出3000万元的银行机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为更好激励银行机构投放科技贷款,办法只奖励当年新增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

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按照《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3)小额贷款扶持

参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贴标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如果最终形成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之所以对小贷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范围。同时办法仅对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是因为我区企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此规定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引导性。

(4)融资担保扶持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按照《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5)融资租赁扶持为吸引融资租赁公司入驻我区发展,为区内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办法对未享受入驻奖励和经济贡献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扶持,“对其当年为企业提供新增融资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与银行机构的科技信贷扶持同一标准。但已享受入驻奖励和经济贡献奖励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综合以上入驻奖励、房租补贴、运营扶持,我区对入驻的金融企业的扶持是全方位的,基本上对金融机构和个人都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体现了较大的支持力度。

6、双自联动扶持

鼓励在横琴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到高新区开展业务,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风险补偿。

四、《办法》的执行时效

因我区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发展环境、条件变化较快,本《办法》仍须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完善,故暂定执行时间为颁布之日起三年。

五、与市政策对接情况

珠海市现有的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有《珠海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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