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陆丰)招商优惠措施

2019-07-10 10:14

为加快推动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陆丰)建设和发展,打造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和工程基地,市政府特制订以下优惠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落户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陆丰)发展的国内外风电装备制造企业。

二、扶持政策措施

(一)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总部型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扶持措施。

(二)凡新落户工程基地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本级财政的贡献量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奖励。

(三)对落户企业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

(四)按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确认出让底价,并实行弹性年限出让优惠政策。

(五)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落户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协助落户企业获得出口信用担保,解决出口融资和保险问题,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分析研判和拓展国外市场。

(七)支持落户企业上市,奖励标准如下:

落户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落户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对落户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进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对在“四板”挂牌的落户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①成功融资的;②已完成股改的;③属高新技术企业的。

(八)落户企业进口设备符合国家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享受进口设备贴息补助。

(九)对新办的生产性项目,年税收上缴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落户企业,在投产3年内,每年按当年上缴本级财政税收总额的10%作为创新发展资金,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支持落户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落户企业执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

(十)支持落户企业引进人才,奖励标准如下:

按A/B/C/D类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工作经费和100或2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承诺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次性5万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次性2万元。

落户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由受益财政给予80%奖励,奖励期3年。其子女入(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给予入园企业每家每年2名的引智名额,在其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在汕尾市区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

根据落户企业具体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或者租房补贴。

(十一)加快工程基地供电、供水、道路、通信、消防、环保、员工食堂、统一宿舍、娱乐、公交车站台建设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光缆入园,满足产业园国际研发与大数据应用功能需要,打造国家级新型智慧园区。

对本市审批权限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章程,以及国土、城建规划、环保、消防等各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优质服务、高效办理。

基地内企业享受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随意进入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落户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措施以外,仍然享受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汕尾市其它地方税收、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上述措施,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入园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国家和广东省、汕尾市对上述对应措施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属规定。

(四)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3年。

(五)本措施由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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