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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2024-07-0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深港合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支持香港“八大中心”建设,以更大力度服务港资总部企业落户前海、蓬勃发展,为香港发展扩大新空间。

  第三条 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鼓励前海总部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助力打造环珠江口“黄金内湾”,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服务内地发展。

  第四条 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前海总部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以前海为支点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用好两种资源,进一步集聚国际高端要素,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支撑深圳打造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第五条 重点支持金融业、会展业和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产业,以及信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数字与时尚业、文体旅游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及审核、资格认定、资金拨付、后续管理服务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

  (一)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深圳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按程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贸易型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直接发起设立的,或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四)“中国500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五)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法人机构;

  (六)以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为主要业务,列入“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七)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前海合作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估值或者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八)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10%且总额超过5000万元,同时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且总数超过100人,并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创新型企业;以及其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成长性企业;

  (九)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总部机构;

  (十)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深港合作、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为前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经前海管理局认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形成综合经济增量的1%给予企业发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本条款奖励总额每年安排3亿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亿元,则按比例调整发放。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或核心团队奖励,具体发放安排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条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培育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培育奖励。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按照前海合作区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有关规定,可以独立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发展实际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按照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总部企业租金补贴、购置补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的规定申请。

  第十三条 对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按规定享受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总部企业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依法予以免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购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核心团队人员予以重点保障。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前海合作区为总部企业核心团队人员提供子女入学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

  第十五条 鼓励总部企业聘用香港青年,相关人员可以按照港澳青年支持政策享受实习、生活等补贴。取得香港或者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总部企业赴香港上市、发债融资的,按照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鼓励港资总部企业开拓内地市场,前海合作区优先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道。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享受前海管理局领导挂点服务、“一企一专员”服务及“惠企绿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给予便利,不设人数上限、免核验企业纳税数额,核验社保缴交时长由六个月缩短为一个月,总部企业高管紧急商务需求可凭派遣函免核验社保,享受加急办理。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每年发布总部政策申报指南。企业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出具书面承诺),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前海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南山区、宝安区政府,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名录,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需签订合作协议的,由前海管理局商申报企业拟定协议文本并组织签署,通过第八条第十项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审核工作在60日内完成,且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给予总部企业相应的奖励或者支持。涉及资金拨付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申报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前海管理局报送统计数据,对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实施总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其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前海管理局将责令其退回奖励,并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总部企业应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逾期一年未完成履约的,前海管理局依法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政策资金由前海管理局实行预算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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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其功能包括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等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深圳西部港区,大、小南山西侧,珠江入海口东侧,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前海湾保税港区于2008年10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09年7月10日通过验收,2009年年底正式封关运作。 保税港区规划面积3.71平方公里。根据国务院的批复要求,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一期围网封关面积1.176平方公里,包括港口作业区(妈湾港区集装箱码头5、6、7号泊位)0.456平方公里和物流园区0.72平方公里两部分。由招商局集团下属企业具体运营。截至2011年9月,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仓库有6栋,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其中保税冷库约1.2万平米。前海湾保税港区享有国家有关保税港区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前海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封关运作以来,保税港区各项业务迅猛发展,形成了以出口集拼、离岸配送中心、全球/区域配送中心、出口转内销为核心,覆盖一般贸易、国际中转、转口贸易、采购分销、一日游等多种类型的业务模式。根据前海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保税港区将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航运服务、创新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并积极探索建设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自由贸易港区。 一、区域功能 (一)发展重点 重点发展航运服务、供应链物流、国际贸易、创新金融四大主导产业。 (二)功能 具有以“保税”为主要特征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功能,主要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以及与之相应的金融、保险、代理、展示、检测、维修、航运服务等服务贸易。 (三)定位 前海湾保税港区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和重要功能区,未来将按照深港共建全球性物流中心的目标,积极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探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区,打造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的航运服务基地、供应链管理中心和国际贸易平台。 (四)区域 前海湾保税港区地处深圳市南山半岛西侧、珠江入海口东侧,毗邻香港、澳门,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前海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3.71平方千米;一期围网面积1.17平方千米,由港区和园区两部分组成,港区内拥有3个10万吨级泊位,并与深圳西部港区一体化运作;园区内已建成现代化仓库7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其中保税冷库约1.2万平方米。单位面积产生效益在全国保税港区中名列第一。 二、投资环境 (一)体制机制创新 1、创新性法定机构管理模式: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是内地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定机构,并被国家授予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非金融行业管理审批权限;按照“充分授权、封闭运作”的原则,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构建“公平、透明、高效、廉洁、诚信”的服务型管理机构。 2、国家级政策扶持平台:前海开发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牵头,24个部委与广东省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共同参与的国家级政策扶持平台,形成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相关地区联动推进前海开发开放的强大合力,构建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前海开发开放的国家平台。 3、高层次咨询机构:前海合作区咨询委员会是与前海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配套衔接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提供前海开发开放有关决策咨询意见的一个重要平台。咨询委员会由来自内地与香港两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人士组成,将对前海下一步开发开放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4、前海湾保税港区联席会议机制:深圳市政府建立了由前海管理局牵头,15个口岸单位、政府部门、企业组成的前海湾保税港区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研究保税港区创新发展、政策突破、招商引资、通关改革、产业提升等方面的事务,促进保税港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特殊政策 保税港区是中国国内开放程度最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前海合作区是深港合作的国家战略区域,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实行特殊的财税政策、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等。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既享有保税港区的特殊功能,又享有前海合作区的特殊优惠政策,是中国国内政策最优惠、运作成本最低、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特殊区域之一。 (三)资源充沛 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是中国内地经济最发达、工商企业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外贸出口总额连续19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榜首,在深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多达180家。深圳还是典型的高科技城市和移民城市,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拥有全日制高校8所,虚拟大学园更集聚了国内外61所知名院校,形成了服务深港两地的高端人才和研发机构聚集地。 (四)市场广阔 广东省经济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仅珠三角地区面积就达4.2万平方千米、4230万人口和3万亿地区生产总值。前海湾保税港区依托珠三角世界级制造业基地和华南优质消费市场,是全球及香港现代服务业拓展中国市场的首选区域;借助深港两地优越的软、硬件环境,更可直接拓展珠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广阔的市场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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