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17〕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需当场提交的材料后,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他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联的审批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即列入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
第三条需当场提交的材料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核心材料。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且办理该事项不可缺少的材料为非核心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核心材料、非核心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须当场提交的材料;
(五)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七)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中心收件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当场须提交的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填写告知承诺书,将所提交的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并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进行填写、签章,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条件;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核心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非核心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承诺期限,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告知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限期整改、停工等处罚措施,直至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申请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取消其“承诺”资格,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在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立告知承诺诚信档案库。对申请人从事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进行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5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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